20257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低碳氢授权法规,旨在补充(EU) 2024/1788《可再生气体、天然气和氢内部市场通用规则指令》,明确了低碳燃料(不含再生碳燃料)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评估方法。该方法考虑全生命周期排放、间接排放、甲烷上游排放及实际碳捕获率等,与《欧盟委托法规 2023/1185》保持一致性;涉及咨询情况、法律依据、计算方式(含公式及各参数定义)、标准值、电力排放强度计算等内容,还提及未来对核能低碳电力等的评估计划。

1、适用范围

本法规的评估方法不适用于再生碳燃料,因《欧盟委托法规 2023/1185》已对其减排量评估方法做出规定,此举旨在避免重复规范,确保不同类型燃料评估体系的协调性。

低碳燃料的认证框架完全对齐2018/2001/EU《可再生能源指令》中可再生燃料的认证要求,意味着原材料及低碳燃料本身需通过欧盟统一数据库进行追踪,保证溯源透明度。同时,与欧盟(EU2023/1185号授权法规中可再生非生物燃料的评估方法保持相似思路,例如在全生命周期排放计算、间接排放考量等方面采用一致逻辑,确保不同燃料类型减排量评估的可比性。

2、特殊规定

由于目前氢的全球变暖潜能值尚未达到精确计算的科学标准,暂不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但明确未来一旦科学证据成熟,将其纳入低碳燃料及可再生非生物燃料的排放核算体系,且需覆盖整个供应链中氢泄漏的影响,体现了对科学准确性的严格遵循。

基于供应商的甲烷性能档案,对燃料及原材料的批次进行单独区分,以确定上游甲烷排放量。这一规定细化了甲烷排放的溯源责任,确保排放数据的精准性,因甲烷是强效温室气体,其排放控制对减排效果至关重要。

3、碳捕获与封存(CCS)的规范

认可在地质储存场地永久封存的碳排放作为减排量(即计入eccs),包括第三国的储存场地,但需满足以下条件:所在国法律确保泄漏的检测与修复,且泄漏量不被计入减排量;储存场地不得重复泄漏;储存不得用于增加碳氢化合物回收率,且需实现总体减排。目前仅欧盟 ETS 体系下、储存在 2009/31/EC号指令许可场地的排放可豁免配额上缴;未来若第三国储存 site 满足等效的安全环保标准(无关联 ETS),可能被认可,为跨境 CCS 合作提供了灵活性。

4、氢的排放强度与能源份额规范

法规明确同一时期内,电解槽生产的低碳氢与可再生氢的排放强度必须相同,且两者的能源份额报告需保持一致。这一规定避免了因分类不同导致的排放数据失真,确保氢燃料在不同类别下的评估公平性。

5、未来评估与修订计划

欧盟委员会需尽快启动基于适当标准的核能低碳电力替代评估方法,并于 2026  6  30 日前就该方法草案开展公众咨询;并且需评估采用电力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平均值的方法对能源系统(如经济效率、电网互联)、减排潜力、与全可再生电力的公平竞争环境及现有项目的影响,确保政策调整的全面性。

2028 71日前,委员会需评估替代路径(如核能低碳电力)的影响、区域特异性输入排放强度标准的引入,并保障现有项目权益,体现了法规的动态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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