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在法国私营企业协会(AFEP)主办的一次网络研讨会上,世贸组织副总干事沃尔夫表示,世贸组织成员国需要就如何确保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措施有效促进全球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雄心壮志展开有重点和建设性的讨论。他警告说,如果边境碳调整措施等行动在贸易影响方面被视为不公平和不合理,那么“冲突就会出现”。

他指出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对我们的生活和经济,包括对贸易的破坏性影响应该是无可争议的。贸易和气候政策不仅是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而且是经济增长和多样化的宝贵机会的来源。面对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巨大挑战和机遇,越来越多的政府开始采取越来越雄心勃勃的气候计划。例如,欧盟、英国、日本、韩国和阿根廷最近宣布打算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而中国和巴西打算到2060年实现碳中和。根据《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每个缔约方都必须提出其国家决定的贡献,以实现将全球平均气温上升保持在“远低于”2摄氏度的目标,同时努力将其保持在1.5摄氏度以下,始终尊重公平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义务各自的能力。每个国家根据自己对其历史、能力和社会经济关切的计算,确定其贡献的程度。有了雄心勃勃的国家目标,现在是时候让企业分别考虑潜在的竞争效应了,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他认为处理与环境措施的竞争效应有关的问题对多边贸易体制来说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这是1971年设立关贸总协定环境措施和国际贸易工作组的一个主要原因。自那时以来,特别是在建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之后,世贸组织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论坛,供它们讨论具有潜在重大贸易影响的贸易和环境措施,并达成一致的、适合目的的解决办法。为了避免在与气候有关的贸易措施上产生适得其反的冲突,世贸组织需要就如何确保所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措施——以及更广泛的贸易——有效地促进全球对气候变化的雄心壮志进行有重点和建设性的讨论。如果欧盟和各国的措施在其贸易影响方面被视为不公平和不合理,冲突就会产生。

他认为世贸组织现行规则并不妨碍采取环境措施。他们从来没有阻碍过环境的进步。世贸组织创始宪章的第一段即《马拉喀什协定》明确指出,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是世贸组织的核心目标。世贸组织规则要求成员国保持透明度,并为其他成员国提供机会,就可能影响其利益的贸易政策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关切。为实现合法政策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应连贯一致,符合目的。它们决不能造成不合理或任意的歧视。从本质上讲,世贸组织成员国可以追求诸如应对气候变化等合法目标,但不能将环境措施作为采取保护主义措施的隐蔽手段。



本篇文章或报道转自  WTO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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