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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0日,欧盟通报了2项酒精饮料措施。

■第1项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U)2019/787:关于酒精饮料与一种或多种食品混合后的酒精饮料标签规范修订草案”(通报号:G/TBT/N/EU/792)。该草案规定如果酒精饮料是由酒精饮料与一种或多种食品混合而成,则有义务在与复合词相同的可见区域中标明酒精饮料的法定名称。
■第2项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U)2019/787 :涉及在其他烈性饮料的描述、展示和标签中提及烈性饮料的法定名称或烈性饮料的地理标志的修订草案 ”(通报号:G/TBT/N/EU/793)。该草案规定,如果在一种烈性饮料的描述、介绍或标签中直接或间接提及另一种或多种烈性饮料或烈性饮料的地理标志,则有义务在与典故相同的可见区域中标明烈性饮料的法定名称。

请按照下表中给出的“评议格式模板”,将评议意见电子版发送至邮 TBT@ samr.gov.cn


具体信息如下:

通报成员

欧盟

通报号

G/TBT/N/EU/792

G/TBT/N/EU/793

涉及领域

酒精饮料
ICS:67.160.10

拟批准日期

2021年4月

拟生效日期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刊登之后的第三天(该规定自2021年5月25日起适用)

评议截止日期

2021年4月29日

通报文件链接

792 通报单  全文文件
793 通报单  全文文件

评议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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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WTO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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