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2日,欧盟通报了1项前体药物相关措施,通报号为 G/TBT/N/EU/921。该措施将四氨基吡啶、1-boc-4-AP,去甲芬太尼、DEPAPD和甲基胡椒基环氧丙酸乙酯纳入到第111/2005号条例(EC)中所列物质清单的第1类,规定了欧盟与第三国之间前体药物贸易的监测规则。此外,该措施还规定了从事涉及附件第1类列表所列物质的进出口或中介活动的经营者有义务持有许可证;根据该措施第5条,特殊标签要求适用于含有这些物质的任何包装。

具体信息如下:

通报成员

欧盟

通报号

G/TBT/N/EU/921

涉及领域

前体药物

拟批准日期

2022年秋季

拟生效日期

欧盟官方公报发布20日后

评议截止日期

2022年11月11日

通报文件链接

通报单      文件1    文件2

评议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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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措施如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造成技术壁垒,请参照上表中给出的“评议格式模板”,将评议意见电子版发送至邮 TBT@ sam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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