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后,和美国的贸易摩擦和争端日益激化。在GATT时代,日美贸易摩擦多以应诉美国国内反托拉斯诉讼以及双边政府间谈判的方式解决。在WTO时代,日本转而运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日美贸易冲突,并且取得了一定的胜利。在应对贸易摩擦的具体案例中,日本形成了“官(政府)产(产业界)学(学界)”三位一体的协调应对机制,有效地遏制了美国肆意发动的单边主义贸易保护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本国利益。目前,我国面临的国际贸易环境和日本经济崛起时极为类似,研究日本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解决的对策机制,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前言
目前,我国正处于对外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多发时期。在经济后发展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后发展国家的成本优势以及产业结构的持续提升,来自后发展国家的巨大出口贸易必然冲击到现存的国际经济体系,导致现有国际贸易体制的局部失衡。[1]在这一过程中,经济先发展国家(发达国家)的相关产业因为国内生产成本高昂,为了生存将生产向经济后发展国家转移,导致了国内产业空洞化,加剧了先发展国家资本或技术输出以及社会就业等经济社会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因国际贸易产生的国内经济、社会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贸易摩擦和争端问题,处理不当还有可能会酿成重大的政治或外交问题。虽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诞生的关贸总协定(GATT)和取而代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一定程度上构筑起了多边贸易争端与解决机制,但是,基于国际贸易中的失衡仍然可能导致贸易双方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冲突。[2]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贸易总额不断攀升,我国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的主要承受国家。作为当今国际经济体系中的一员,我国面临的各类贸易冲突具有复杂的原因和历史必然性,加快研究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的解决的对策已经成为非常紧迫的任务。
日本经济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开始起飞,在短短的三十年间从二战后的一片废墟迅速崛起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日本的经济发展对当时的国际经济贸易体制造成很大的冲击,被誉为国际经济秩序的“破坏者”。[3]日本经济的快速复苏以及强劲崛起,自然引起了当时世界资本主义老大——美国的高度重视,日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和冲突也随之显现。日美贸易冲突从纤维产业开始,逐步扩大到以钢铁、汽车、化学制品、机械设备、半导体、信息产品等高科技产业,日美经济关系也从战后美国利用日本作为对抗社会主义阵营的桥头堡演变为对日美之间的竞争和摩擦。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日美贸易摩擦开始激化,到九十年代到达高峰,随着日本泡沫经济解体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日美贸易摩擦步入低潮,进入新世纪以来则基本上归于平静。与此对应的是,我国稳步地取代了日本成为对美贸易的最大出超国家,中美之间各种潜在冲突日益显现,近年来有急速扩大的倾向。目前,我国面临的对外贸易问题和日本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所面临的外贸形势极为相似,分析日本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的策略对于解决我国目前所面临的贸易冲突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学者已经从各个方面对日本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经验进行了研究。现有的研究成果大多是经济学者针对日美贸易摩擦原因及历史的定性研究,[4]也有法学和政治学者从国际关系的角度出发进行的体制性比较研究,[5]但很少有针对日本应对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具体案例进行的定量研究。本文的特点在于通过日美贸易摩擦的具体争端案例,深度分析日本应对贸易摩擦和争端的策略演变以及“官(政府)产(产业界)学(学界)”三位一体的协调应对机制。我国著名国际关系学者阎学通教授指出,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科学研究所取得新的成果或突破性成就往往是以改变研究方法为基础的。[6]我国学者习惯于运用抽象的一般原理,对社会科学中的特定事实进行演绎推理,但对于从社会生活中的现象进行归纳论证则相对贫乏,作者希望本文能够弥补国内学界关于日美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定量研究的不足。结构上,本文先简要回顾日美贸易磨擦和争端的历史演变,然后结合日美贸易磨擦的具体案例来探讨日本应对策略,最后通过比较日美、中美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异同,探讨日本应对贸易摩擦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二、日美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历史回顾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上以美苏为核心的东西方两大阵营之间的冷战态势已经隐然成型。1950年朝鲜战争的爆发改变了美国的对日战略,日本成为美国对抗与围堵社会主义国家的桥头堡,获得了发展经济的绝佳机会。战后的日本由于军事、政治上对美国高度依赖,从五十年代开始日本经济发展主要以日美贸易为主,日本面对的贸易摩擦也基本上都是围绕日美贸易冲突展开。从日美贸易摩擦的产生及演变历史来看,一直和日本当时占主导地位的产业密切相关,并随着日本产业结构的调整而变化。五十、六十年代,纤维产业成为日本经济的主导产业,大量日本产廉价纤维产品出口到美国,对美国国内纤维产业造成很大冲击。1968年至1971年间,日美之间终于爆发了“纤维战争”。[7]1974年,美国修订了《贸易法》,导入了著名的“301条款”。为了应对美国对外贸易的政策变化,日本政府修订产业发展战略,加强对美直接投资,将已经成熟的纺织等低端产业向其它亚洲国家转移。这一时期,日美围绕家电、汽车以及钢铁产品展开一系列双边谈判,日本在众多领域承诺对美实施“自愿出口限制”措施。[8]
进入八十年代,以机械制造、半导体,信息产品为代表的日本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再次冲击美国的霸主地位,日美贸易冲突从个别产业上升到全方位的综合摩擦。1988年,美国通过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导入了“超级301条款”,就被认为是专门针对日本定身打造的。[9]由于日美贸易逆差不断扩大,美国国内兴起了“日本异质论”、“日本修正主义”等妖魔化日本资本主义模式的各种主张。[10]在里根政府时期,美国推出了新的贸易政策,与日本进行“市场导向型个别领域谈判”(MOSS)。1989年至1990年,老布什政府启动了“日美结构性问题谈判”(SII),美国要求日本改变其经济制度、社会习惯以及加强反垄断法实施等。[11]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放松对金融证券市场的管制,长期维持超低的存款利率,鼓励日本企业或者个人对美投资。随着1985年“广场协议”后日元的大幅升值,日本民间资本大量投资美国政府债券,使得日本在经济上更加依赖美国,这被认为是导致日本经济在九十年代后急速衰退的重要原因之一。[12]
1993年,民主党的克林顿政府上台后,启动了“美日双边贸易框架对话”,强调实施对日“结果重视型”贸易政策。[13]克林顿政府在政府采购、汽车及零配件以及保险等领域要求日本提出具体的进口数量目标,遭到日本政府的强烈抵制。1994年2月,日美双边政府会谈破裂后,美国政府宣布启动“超级301条款”。拟对日本实施经济制裁。克林顿政府对日贸易的强硬立场在日本全国激发了强烈反响,日美关系跌入低谷。1995年WTO多边贸易协定正式生效后,日本政府有意摆脱双边谈判中的被动地位,拒绝或者拖延美国提出的双边贸易谈判要求,转而利用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单边行为。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多重原因促使日本经济增长陷于停滞,进入了所谓“失去的20年”,虽然日本仍然保持着巨大的对美贸易顺差,但是日美贸易摩擦逐步进入低谷。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加快了日本经济的衰退,为了防范日本经济萧条对地区和全球经济的冲击,美国对日贸易政策转变为防范日本经济衰退,减缓其对亚洲经济复苏或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14]
进入21世纪,日美之间除了在农产品方面双方偶尔发生一些争吵之外,日美贸易摩擦已经进入了平静期。“911事件”后,美国的战略重点转换为在全球范围内防范、围堵恐怖主义的政治、军事行动,处理经济贸易摩擦退居次要战略地位。小布什政府时期,为了应对中国经济崛起以及全球范围内防恐战争需要,日美关系在小泉执政时进入一段“蜜月期”,日本在美国全球战略中的地位重新得到巩固。美国对日战略从八十年代中后期的“Japan Bashing”,经历了九十年代的“Japan Passing”和“Japan Nothing”,在新世纪重新回归到“Japan still Something”。[15]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取代日本成为对美贸易最大的顺差国,中美之间的潜在贸易摩擦也演变为现实的冲突。[16]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已经成为和美国发生贸易摩擦的最主要的国家。
三、日本应对贸易摩擦和争端的事例研究
从日美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对象来看,冲突的解决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展开。一条是民间主导通过美国国内诉讼程序来解决争端,主要表现为日本企业应诉美国企业或者个人提起的反托拉斯诉讼行为。但是即便是纯粹的民间应诉行为,日本政府也参与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条是政府主导的通过双边政府间协商或者谈判的形式来解决争端,这一方式在GATT时代主要表现为美国单方面施压迫使日本接受美国要求的非对称性争端解决方式,在WTO时代转化为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冲突。以下结合事例,探讨日本应对日美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具体策略和协调应对机制。
(一)官、民协调应对美国国内诉讼
在日美贸易摩擦和争端案件中,很多是美国国内生产商或个人依据反托拉斯法对日本企业提起的反托拉斯诉讼。在应诉过程中,日本政府和学界代表协调一致,共同为日本企业可能遭受的制裁行为进行辩护,日本政府还直接同美国政府机构进行沟通,阻止可能提起的反托拉斯诉讼。这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日美彩电诉讼案和雪蟹进口卡特尔案。
1.日美彩电诉讼案[17]
日美彩电诉讼案从1970年开始,到19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是日本应对美国彩电企业提起的反托拉斯诉讼并取得全面胜利的一个案例。该案由美国家电企业National Union Electric和Zenith Radio Corp.分别提起,被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地方法院合并审理。该案中,原告起诉日本家电企业在日本国内市场达成维持高价格的价格协议,获得垄断利益,并以此为基础向美国市场廉价倾销彩电产品,致使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据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三倍赔偿原则,要求法院判处被告支付总额高达12.6亿美元的损害赔偿。本案涉及三个最重要的举证,一是日本家电企业在国内从事家电产品的价格协议,二是日本企业达成出口卡特尔协议,三是日本企业在美国市场进行以驱逐竞争者为目的的廉价销售行为。宾夕法尼亚州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改判原告获胜。该案最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6年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原告败诉的终审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应日本企业的要求,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以及上智大学松下满雄教授代表日本政府以及民间出具了意见书。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意见书中表明,日本国内家电市场的竞争激烈,根本不存在垄断协议,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松下教授进一步指出,日美彩电产品的价格差产生于两国的社会构造差异,出口卡特尔协议只会提高出口彩电产品的价格,加强美国家电产品的竞争力,这与原告提出的在美从事廉价销售行为的指控相互矛盾。最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原告指控日本家电企业在国内达成维持高价格的垄断协议属于日本国内法管辖的范围,美国法院无法查知并且也无权管辖。至于原告认为被告达成出口卡特尔协议,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只会提高美国市场上的日本产家电产品价格,应该对原告的销售有利,因此指控被告的出口卡特尔行为对其国内销售造成损害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针对原告指控日本企业长期进行以驱逐竞争者为目的的廉价销售行为,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日本家电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在长达20年的时间内从事廉价销售是不可能的,而且原告企业当时在美国市场上仍然保有40%左后的份额,这不能说明被告实施了掠夺性的廉价销售策略。日美彩电诉讼案经历长达十几年的漫长诉讼,日本企业终于获得全面胜利。
日美彩电诉讼案爆发当初正值美国国内兴起贸易保护主义的潮流,从议会到民间对日本产品的大量进口出现强烈的反对声浪。该案从州法院的初审到上诉法院的改判再到联邦最高法院的终裁,胜负几度易手,反映了原被告双方在司法诉讼过程中的激烈利益争夺。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作出有利于日本企业的判决,这一方面说明在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下美国司法机构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以及日本国际经济法学的权威专家所提交的意见书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整个诉讼过程实际上是日本“官(政府)、产(企业界)、学(学界)”三位一体,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美国司法诉讼的最佳案例。
2.雪蟹进口卡特尔案[18]
在日美贸易摩擦趋于尖锐的八十年代,美国司法部依据反托拉斯法对日本企业发起调查和起诉的案例不在少数,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就是雪蟹进口卡特尔案。该案起因于日本水产省为了防止进口市场的过度竞争,对日本进口海产品的商社进行行政指导。依据水产省的行政指导,日本成立了海产品进口协会,下设立雪蟹进口委员会专门负责协调美国雪蟹的进口价格以及信息交流。美国产雪蟹主要来源于阿拉斯加州和华盛顿州,该两州的渔民捕捞雪蟹后先出售给美国的加工企业,再向日本商社出口。该两州的美国渔民也组成了相应的渔业协会,当该协会得知日本海产品协会在进口雪蟹过程中进行信息交流和价格协调的事实后,要求美国司法部采取法律措施。美国司法部经过两年调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决定对日本商社和海产品进口协会提起反托拉斯法的刑事诉讼。
为了应对美国司法部提起的刑事诉讼,日本通产省、外务省、水产省以及公正交易委员会成立专门的应对小组,负责和美国司法部交涉,要求其停止提起刑事诉讼。日本政府方面的理由是,日本海产品进口协会属于政府行政指导下授意成立的组织,其所从事的进口产品价格调整及信息交流主要是为了防止销售商囤积进口产品抬高价格的不法行为。与此同时,松下满雄教授在日本商社邀请下也向美国司法部出具了关于提起刑事诉讼的意见书。松下教授的意见书中指出,日本海产品协会进行的信息交流本身并不违反日本反垄断法,而且海产品协会依据日本水产省的行政指导设立,享有监督管理日本海产品市场的行政权力。美国政府提起反托拉斯诉讼之前,应当考虑到该境外行为在其所在国是否违法,美国法院对其是否具有管辖权等因素。最后,美国司法部决定中止刑事起诉,于1982年和日本商社之间签署了相当于和解的“同意判决”。根据该判决,司法部命令日本商社在参加海产品进口协会的相关会议时不得进行雪蟹进口价格的信息交流,并且要向美国司法部报告该协会相关会议内容。日本商社向美国司法部汇报时不得相互协商,并且在司法部担当官员有疑问时要配合回答相关问题。日本政府、企业和学者的协同作战终于避免了一场可能会对日本企业产生严重不利后果的司法诉讼。
1988年,美国司法部公布了“关于国际交易的反托拉斯法实施指南”,规定当外国企业在美国境外从事的行为如果造成美国的价格上涨并且危害美国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下,司法部将提起诉讼。1992年,美国司法部再次发布关于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的新运用方针,明确了即使外国企业在美国境外从事的行为没有对美国消费者造成损害,但是阻碍了美国企业的对外出口时,司法部也可以提起诉讼。具体而言,在(1)外国企业进行价格共谋;(2)外国企业进行共同拒绝交易;(3)外国企业从事排他性的交易行为,阻碍了美国企业的对外出口的三种情况下,可能会遭到美国司法部的反托拉斯起诉。针对美国司法部的新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方针,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美国新方针违反国际法原则,并且可能构成包括日本在内的其他国家的主权侵害。但是,美国司法部关于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的原则并没有改变,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成为美国政府针对外国企业所谓的“反竞争行为”进行制裁的一个工具。
(二)双边谈判解决贸易冲突——日美半导体争端案[19]
日美围绕半导体的争端持最初起源于美国半导体协会(ASI)依据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对日本企业的指控。ASI认为,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日本通产省通过各种产业政策手段实施了保护日本半导体产业发展的措施,造成日本半导体生产形成了寡头型产业结构,人为地促进了其国际竞争力的提升。由于这种产业结构,日本半导体企业之间相互依存,外国半导体产品很难打进日本市场。为此,ASI要求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交涉,要求日本政府开放国内市场,采取扩大外国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围绕半导体的争端,美国政府依据《反倾销法》实施了两项调查:一是依据ASI的请求对日本产256DRAM开展调查;二是美国对日本产EPROM进口进行调查。
为了解决半导体争端,日美之间开始了第一次半导体问题谈判。1986年7月,日美之间达成第一次半导体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三个,第一,日本半导体企业和美国政府之间签订“停止协议”,日本企业保证对美出口的半导体产品不低于日本国内价格,美国政府停止对日半导体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第二,为了防止日本企业经由第三国实施对美国倾销半导体产品,日本政府实施对第三国半导体产品出口的价格管制,保证日本产廉价半导体产品不通过第三国流向美国市场;第三,向外国产半导体产品开放日本国内市场。为了实施协议,日本政府设立专门针对外国产品的检查机关,对外国进口半导体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对合格产品进行宣传,动员用户使用外国半导体产品。事实上,除了以上三个内容之外,日美半导体协议中还包含一个后来引发争议的“密约”,即日本政府承诺努力使外国产半导体产品达到国内市场20%份额。协议签署不久,美国政府就以日本政府没有遵守约定,依据“301条款”对日本产电脑、电动工具以及彩电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而日本政府则否认当初曾经作出承诺,称其只是政府的一种意向表示。至于日本半导体产品销往第三国后是否会从该第三国流向美国市场,日本政府认为这已经超出了政府控制的范围。[20]
第一次半导体协议到1991年期满,日美之间又进行第二次半导体谈判。这一次,日本政府接受第一次半导体谈判的教训,在协议中只规定日本政府期待外国产半导体产品达到国内市场20%的份额,并且确信能够达到这一数值,但并不作出保证。协议删除了日本政府实施针对第三国半导体出口的管制规定,规定当美国政府开始实施对日本半导体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时,日本政府和企业应当配合调查。协议还明确规定日美双方尊重GATT第12条的规定,当美国政府认为日本半导体产品廉价销往第三国时,可以要求该国政府实施反倾销调查,以此来防止日本企业通过第三国向美国市场廉价倾销半导体产品。
日美半导体争端显示出在七、八十年代日本半导体产业快速发展后对美国半导体产业形成的巨大冲击。由于美国的政治和外交压力,日美通过双边政府间谈判来解决分歧,但是双方在谈判中的双方地位显然是不对等的。谈判更多地表现为美国单方面要求日本做出让步,迫使日本政府作出承诺,而后又以日本政府没有履行承诺为由施加制裁。所以,第一次日美半导体协议对于日本来说可以说是一场失败的谈判,在日本国内遭到广泛批评。在第二次日美半导体协议中,日本政府吸取了教训,坚决拒绝做出明确保证,甚至还删除了对日本政府产生约束性义务的条款。但是,日美第二次半导体协议仍然遭到日本学界的批评,认为日本政府和美国签订协议本身就是自设陷阱,与其因违反约定被惩罚还不如索性拒绝签约而被惩罚更具有正当性。[21]事实上,正是有了这两次半导体协议的经验和教训,日本政府在之后的日美贸易争端中态度逐渐趋于稳健,坚决拒绝作出对自己产生约束性义务的承诺。
(三)多边争端解决体制下应对贸易摩擦——日美胶片争端案[22]
日美胶片争端案是日美贸易摩擦最激烈时期的产物,也是日本第一次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应对日美贸易冲突并获得重大胜利的一个经典案件。该案同时触及WTO框架下的贸易和竞争问题,是对国家贸易壁垒和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提起申诉的一个关键案例。日美胶片争端案紧随在日美汽车和零配件争端之后,受到日美汽车和零配件争端解决的影响。[23]在日美汽车和零配件争端中,美国挥动贸易制裁和向WTO起诉的大棒威胁日本,最后考虑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后又轻轻放下,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日本政府坚决抗争到底的意志。事实上,在日美胶片争端开始,美国表达了一贯采用的希望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争端的意愿,但是日本政府这时已经决定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日美贸易冲突。所以,日美胶片争端案实际上是美国政府在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下,决定利用刚诞生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好好教训一下日本,而日本也希望通过WTO多边贸易规则为自己打一个翻身仗。当然,日本选择在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日美胶片争端,还因为胶片产业在日本产业结构中的地位不高,在日美贸易中所占的份额不多,即便抗争到底对于日美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影响有限等诸多因素。[24]
日美胶片争端的背景是美国柯达公司处于胶片和相纸行业的世界首位,在世界各国市场都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但是,柯达公司在进入日本市场时受到本土企业富士胶片的强有力竞争,长期以来只占据很低的市场份额。1995年,柯达公司向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提交了长达300页的报告,指控富士胶片在日本政府的援助下垄断了日本相片纸的流通,妨碍了柯达公司进入日本市场,要求USTR发动针对富士胶片和日本政府进行不公正交易的调查。同年12月,USTR向日本通产省提出双边政府间协商要求。但是,日本通产省认为美方提出的问题属于民间企业的竞争问题,与政府的政策无关,因此不予应对。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1996年6月,美国决定将争议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在美国提交的指控报告中,指责日本政府在贸易自由化、流通对策、大规模零售店规制以及促进销售对策等方面的政府法规妨碍贸易自由化的进行,阻碍外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对外国企业在日本市场的竞争造成不利影响。美国起诉的对象包括日本通产省以及公正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既有法律问题,也有事实问题,涵盖了WTO体制下违反诉讼以及非违反诉讼等各个领域,大大超越了胶片争端本身涉及的法律问题,触及到日本法律、经济、社会等诸方面的问题。
为了应对美国政府的起诉,日本成立了以外务省、通产省和公正交易委员会为主的应诉队伍。本来,在应对美国起诉的立场上,日本三个政府机构之间基于其自身的政策,也存在细微的立场差别,但是在团结一致、协同作战的问题上三个机构高度统一,共同制定了分工负责和协调一致的作战策略。具体而言,通产省的政府代表负责处理和WTO违反起诉及非违反起诉的相关证据收集及抗辩,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代表负责处理该案中和竞争有关的相关问题,外务省则负责整体上的贸易政策的协调和立场阐述。和美国具有律师背景的诉讼队伍相比,日本出席WTO争端解决专家小组论辩的是清一色的机关政府官员。经过精心准备,在提交专家组的抗辩报告以及口头辩论上,日本政府代表协调一致,针对美国代表的指控逐条反驳,并适时寻机驳斥美国方面在日本法律规章的翻译过程中的理解性错误,体现出日本政府代表精诚团结,一致对外以及审慎细密的作战特点。
1997年11月,日美胶片及相片纸问题专家组向日美双方提交了中间报告,1998年2月正式公布了专家组最终报告书。从专家组报告整体来看,虽然在关于政府“措施”的认定、非违反起诉的对象以及依据GATT/WTO可能获得的利益等方面采纳了美国的立场,但是,在关系到构成违反或者非违反起送的相关问题上,如日本政府实施的流通促进对策、大型零售店规制、有奖销售等方面的措施是否构成对外国企业的竞争限制,美国依据GATT/WTO可以合理获得的利益是否受损等方面,专家组报告书认为美国没有进行足够的证明。也就是说,美国将日本民间企业实施的流通行为视为是日本政府措施推动的结果,但是无法证明这些措施对外国企业构成竞争上的限制并致其遭受损害。事实上,专家组的判断相当于全面否定了美国的主张。专家组报告公布后,美国政府没有上诉,该起日美经济关系史上第一次通过WTO多边争端解决程序正面对抗的案件以日本的全胜而告终。
日美胶片争端案在日美贸易摩擦的历史上是具有转折点意义的重大案件。美国在该争端中的失败遏制了美国对于日本其他产业提起类似申诉的动机,从根本上改变了双边谈判中美国单方面提出要求迫使日本接受的现实。事实上,在日美胶片争端案之后,围绕航空、保险以及钢铁出口等问题展开的日美谈判中,美国政府的对日贸易立场大为缓和,对日单边主义贸易行为受到很大限制。此后,美国在处理对日贸易问题上再没有出现未经WTO争端解决程序前就擅自发动依据“301条款”的单边主义贸易行动。[25]而随着日本经济在九十年代出现停滞,日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和对抗行为渐趋减少,日美贸易摩擦和争端也进入相对的平静期。
(四)日本应对日美贸易摩擦和争端对策的评价
日美贸易摩擦从低端的纤维产业发展到钢铁、汽车、化工、半导体等技术含量高的产业,从个别领域的贸易摩擦发展到综合的经济摩擦,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激化,最后又归于平静的过程。在应对日美贸易摩擦的过程中,两国政府围绕进出口贸易、商业限制竞争行为以及汇率等问题曾经出现过激烈对抗。整体来看,日美贸易磨擦在GATT时代以美国企业或个人对日本企业提起的反托拉斯诉讼,以及双边政府间谈判解决争端为主。在美国民间提起的反托拉斯调查和诉讼中,由于日本政府、学界和企业界的团结应对,美国并未取得重大的胜利。相反,由于日美双方在政治经济方面的不对称,美国通过双边政府间谈判,迫使日本政府开放市场,做出有关扩大美国产品进口的承诺,然后又以日被没有履行承诺为借口实施制裁,似乎收获了更多的成果。[26]但是,即便在双边政府谈判中,日本政府也没有一味退让,从“日美纤维战争”汽车及零配件争端,日本政府的顽抗也迫使美国在相关得交涉中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好处。[27]
自WTO取代GATT以来,日本改而利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日美贸易摩擦和争端。经过精心准备以及政府机关间的密切配合,日本在日美胶片争端案中取得了多边框架下解决日美贸易争端的首次胜利。此后,日本政府运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贸易磨擦和争端的信心大增,运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提起多起申诉,并且获得了很大程度的胜利。根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WTO成立十周年为止,日本在作为申诉方提起的11起案件中,有7起被立案,其中6起获胜;而在同期作为被诉方的11起案件中,有4起被立案,其中败诉的只有3起案件。[28]从诉讼对象国来看,到2005年3月底为止,日本作为申诉方提起的11起争端解决案件中有8起是针对美国,而日本作为被诉方的11起案件中也有6起是由美国发起。从案件发生的产业领域来看,在日本获胜的案件多集中在日本产品具有强大竞争力的钢铁以及汽车制造业,而败诉的案例主要发生在日本实施高度保护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制造业领域。[29]这也表明,贸易摩擦多发生在本国具有强势竞争力的产业部门,以及不具有竞争实力反而需要政府保护的产业领域。前者由于出口国的产品具有很强竞争力,常常遭受到进口国的无端指控,但由此导致的贸易摩擦中出口国的企业行为并无不当,因而在多边贸易争端解决体制下获胜的比例较高。相反,后者则由于进口国自身产品缺乏竞争力,虽然受到政策的保护,却因为自身贸易保护行为的不当性容易在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败诉。
四、中日应对贸易摩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从2000年开始取代日本成为对美国贸易的最大顺差国,中美之间各种潜在贸易摩擦和冲突也开始显现。2001年入世成功加快了我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步伐,带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高速增长。与此相对应的是,美国陷入反恐战争及伊拉克战争,处理经济贸易摩擦问题暂时退居次要地位。伴随着奥巴马政府的上台,美国政府将其执政重点返回到经济领域,并且将其全球战略的重点转移到亚太地区。这无疑对我国形成了很大的经济政治压力,预示着我国可能面临着新一轮的贸易摩擦和争端问题。研究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探讨应对新形势下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对策,已经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面临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摩擦来看,和上世纪日美贸易摩擦和争端的时代背景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第一,中美贸易摩擦以及日美贸易摩擦都发生在美国经济地位相对下降,双赤字(财政赤字和贸易赤字)日益扩大,美国政府面临来自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压力的背景之下。2007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大大削弱了美国作为全球唯一霸权国家的经济地位,增加了美国采取单边主义贸易保护措施的政策压力,这是我国可能面临美国新一轮单边主义贸易保护行为的外在原因。第二,我国现在面临着巨大的对美贸易顺差、人民币汇率以及依赖国外贸易市场(特别是美国市场)等一系列问题,这和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经济发展面对的问题也极其相似。当时美国通过“广场协议”促使其他主要货币对美元升值,指责日本的市场经济模式,迫使日本限制对美出口,这与目前美国实施货币宽松政策,以贸易不平衡为借口指责我国,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等做法如出一册。第三,目前中美展开的双边战略对话形式和当初日美政府间谈判具有很大的相似性。近年来,中国遭遇的贸易摩擦从纺织、轻工等低附加值产业向新能源、电子信息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业蔓延,从具体产品层面向产业政策、汇率制度等宏观层面延伸的态势明显。中美双边战略对话的范围日益广泛,这和上世纪日美构造问题谈判中所触及的问题非常相似。第四,美国仍然是当今世界唯一的政治、经济及军事霸主,我国仍处于经济发展的上升时期,这决定了我国和上世纪的日本一样,在处理和对美贸易摩擦和争端时处于实事上不对等的地位。
当然,我国也面临着和当初日美贸易摩擦和冲突时期的不同特征。这表现在:第一,日美贸易摩擦和冲突主要集中在经济贸易领域,而我国与美国发生贸易冲突的领域更为广泛。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虽然对日本式资本主义模式大加指责,但是并没有上升到政治体制或者意识形态的高度。我国和美国面临着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等领域的各种巨大差异和潜在冲突,这些潜在冲突都可能会影响到中美贸易摩擦和争端。第二,日本对美国在政治和军事上的依赖决定了日美贸易冲突最终以日本的妥协为主;我国在处理对美贸易摩擦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更为复杂,在对美斗争形式以及争端解决的选择方式上不可能和日本一样。第三,日美贸易摩擦和争端主要发生在GATT时期,由于GATT本身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缺陷,日美贸易争端多是绕开GATT,通过双边政府间谈判的形式来解决;中美贸易摩擦主要发生在WTO时代,因为双方都是WTO成员方,决定了中美贸易摩擦和争端可以在WTO框架下通过双边磋商或者多边争端解决体制来解决。第四,日本经济发展中遇到的贸易冲突主要围绕日美贸易摩擦而展开,对日本和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并没有产生太大影响;我国目前不仅面临着中美贸易摩擦日益扩大的风险,同时还面临着和欧盟、日本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冲突,这使得我国处理对美贸易摩擦和争端时必须考虑到对其他国家的示范效应。[30]因而,我国面对的贸易摩擦和争端的范围更广,解决的难度更大。
从日本应对日美贸易摩擦和争端解决的经验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国借鉴。
首先,要认清发生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原因及其本质,树立运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的信心。美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以本国的经济利益为核心,为了达到所谓的贸易平衡,不惜采用政治经济等一切手段对对方国家进行打压。这其中,恶名昭著的“301条款”一直是美国实施单边主义贸易制裁,迫使对方和美国谈判或者接受美国要求的大棒。虽然,美国真正运用“301条款”的时候并不多见,但是美国热衷于在挥舞大棒的同时迫使对方让步的贸易谈判策略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至今未变。目前,我国也面临美国对我国市场经济模式以及汇率制度等种种指责,这和当初美国对日本的各项指责如出一册。从日本应对日美贸易磨擦的历史演变和具体案例来看,在早期双边政府谈判中,由于日美双方在谈判地位上存在事实上的不对等,使得日本政府出于被动挨打的不利局面。进入WTO时代后,日本政府积极运用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通过精心准备打了一场漂亮的翻身仗,有效地阻止了美国肆意发动的贸易保护主义单边行动。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基本上发生在WTO时代,我国应该正确运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应对美国对我发起的贸易制裁行为,选准时机打一场WTO多边贸易框架下解决争端的翻身仗,扭转目前中美贸易摩擦中我国败多胜少的不利局面。
其次,构筑我国的官产学协调机制,应对针对我国的日益扩大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我国目前面对的贸易摩擦和争端不仅有来自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到这一行列。从美国对中贸易保护主义的具体方式来看,不仅包括了传统的反倾销措施,还包括了原来不曾对华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近年来对中特殊保障措施又成为发动对华贸易的一项新的手段,我国面临着越来越广泛的贸易摩擦和争端。[31]从入世谈判开始,在对外贸易交涉和争端解决处理的过程中,我国政府一直走在前列,学术界的参与很少,对外贸易谈判也很难反映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业界要求。这制约了我国学术界对于国际贸易以及国际法领域的最新动向的跟踪与研究,妨碍了我国形成官产学协调应对贸易摩擦的体制,也不利于提高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整体水平。从日本应对日美贸易摩擦和争端解决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企业打头阵,政府机关相互配合提供援助,学者提供理论支撑和意见论证,是日美贸易摩擦中日本方面获胜的一项法宝。借鉴日本的经验,在我国形成官产学协调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解决的机制,提高我国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时代的贸易冲突能力,运用学术界对于相关理论的跟踪与研究,占据国际贸易或者国际法理论的制高点,从长远看来是加快我国软实力建设的重要一环。
再次,防范美国交叉利用反托拉斯法和WTO多边贸易规则对我国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建立起国内法和国际法层面的不同应对机制。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法)对企业实施不公平竞争的卡特尔行为等进行规制,WTO规则对政府实施的关税或者非关税壁垒等限制自由贸易的措施或行为进行规制,两者在维护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方面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例如,反垄断法中对于不当廉价销售的规制和WTO规则中的反倾销协定,分别从国内法和国际法角度对廉价销售行为进行规制,都具有保护国内企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作用。从执法者角度来看,两者具有相同的政策效果,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交叉使用。在日美贸易摩擦中,美国商务部主导的反倾销调查和和司法部提起的反托拉斯起诉同时进行,两者相得益彰。从中美贸易摩擦的争端解决的现状来看,我国企业也完全有可能会遭遇美国政府基于反倾销法和反托拉斯法的诉讼。[32]针对美国可能交互运用反托拉斯法或者WTO规则对我国企业或者政府提起的诉讼,我国应当加快反垄断法相关制度建设,建立起国内法或者国际法中应对国际贸易冲突的不同机制。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日美贸易摩擦的历史回顾及相关案例的探讨,分析了日本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解决的协调机制及成果。日本应对日美贸易磨擦的过程中,经历了应诉美国国内反托拉斯诉讼,开展双边政府间谈判解决贸易冲突,到运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日美贸易摩擦问题,这其中既有官产学协调应对贸易摩擦的成功案例,也有双边政府谈判导致自己陷于被动的经验教训。目前,我国面临着日益复杂、严峻的对外经贸环境,这和日本经济起飞时期主要面对日美贸易摩擦的时代背景已经有很大差别。我国不可能照抄照搬日本应对贸易摩擦和争端的经验,但是日本处理对美贸易关系中的官民协调以及政府机关间合作机制,对于我国应对新形势下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应该充分运用WTO多边贸易争端与解决机制,勇于应对美国等对我国肆意发动的单边主义贸易保护行为,通过精心准备打一场多边贸易体制下应对贸易摩擦和争端解决的翻身仗,扭转目前我国面临的被动局面。我国还应当加强反垄断法相关制度建设,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两个层面建立起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解决的综合体制。
注释
[1][日]伊藤元重:《贸易摩擦と政策的对应》,载《关税调查时报》1984年第35卷,大藏省关税局。
[2]Edward D.Mansfield and Brian M.Pollins,“The Study of Interdependence and Conflict:Recent Advances,Open Questions,and Direction for Future Research”,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45(6)2001,December,834-59.
[3]David A.Lake,Beneath the Commerce of Nations,A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Structure,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28,No.2,1984,pp.143-170;Inoguchi Takashi,Japan's Images and Options:Nota Challenger,Buta Supporter,Journal of Japanese Studies,Vol.12,No.1,Winter,1986,pp95-119.
[4]现有关于日本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的研究成果有:彭敬:《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日美贸易摩擦及其现实意义》,载《世界经济研究》2004年第4期,第60-65页;赵春明、何艳:《对日美贸易磨擦的回顾与展望》,载《现代日本经济》2001年第4期,第1-5页;赵瑾:《日美贸易摩擦的历史演变及其在经济全球化下的特点》,载《世界经济》2002年第2期,第50-57页;余晓泓:《贸易摩擦预警:日本的经验》,载《国际贸易》第20卷第6期,2004年,第24-26页;王厚双、邓晓馨:《日本“三位一体联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经验与启示研究》,载《东北亚论坛》第17卷第2期,2008年3月,第99-104页;李菊、王厚双:《日本处理大国间相互依存于贸易摩擦矛盾的经验研究》,载《日本研究》2009年第1期,第37-41页;周泽红:《日本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经验及启示——以日美贸易磨擦为例》,载《现代日本经济》2006年第1期,第25-29页;刘向丽、王厚双:《日本应对外贸摩擦手段变化趋势分析》,载《国际贸易》第25卷第5期,2009年5月,第15-19页。
[5]例如沈四宝:《美国、日本和欧盟贸易摩擦应对机制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的启示》,载《国际贸易》2007年第2期,第54-页;樊勇明、贺平:《日美贸易磨擦对日本国内改革的影响》,载《现代日本经济》2009年第1期,第25-30页;贺平:《日美贸易磨擦中的美国“对日修正主义”研究》,载《世界经济研究》2008年第1期,第72-78页;贺平、周英华:《日美贸易磨擦中三大谈判机制的对比研究》,载《东北亚论坛》第19卷第5期,2010年9月,第74-81页。
[6]阎学通:《对国际关系研究方法的几点看法》,载《国际观察》1998年第4期,第47-50页。
[7]日美“纤维战争”起因于新上任的美国尼克松政府为了兑现选前承诺,要求同日本签订纤维出口限制协定。谈判破裂后,尼克松政府威胁将对日本适用“与敌国贸易法”,最后,日本政府非公开地以美军返还冲绳为条件,双方签署了“日美纤维协议”。[日]松崎正博:《日美摩擦の政治经济学》,八千代出版社1988年版,第10页。
[8]“自愿出口限制”是美国通过外交施压要求出口国自己采取措施限制对美产品出口数量的一项措施,该措施因为绕开了关贸总协定(GATT)中发动保障措施的高门槛,通过让出口国自愿采取限制出口措施,属于不违反GATT规则的灰色措施。在WTO时代,《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明确禁止成员方采取“自愿出口限制”措施。
[9]和“普通301条款”相比,“超级301条款”将原先的贸易报复权由总统转到贸易代表署(USTR),从而使贸易的谈判者与报复的执法者合二为一,这不仅增加了对贸易谈判对手的压力,而且减少了政府其他部门对贸易代表署采取报复措施的干扰。[日]入江昭、ロバート?A?ワンプラー編:《日米戦後関係史1951-2001》(日本语版)、講談社インターナショナル2001年,第276页。
[10]贺平:《日美贸易磨擦中的美国“对日修正主义”研究》,载《世界经济研究》2008年第1期,第72-78页。
[11]关于美国政府与日本进行的“市场导向型个别领域谈判”(MOSS)、“日美结构性问题谈判”(SII)和“美日双边贸易框架对话”的内容,可参见贺平、周英华:《日美贸易磨擦中三大谈判机制的对比研究》,载《东北亚论坛》第19卷第5期,2010年9月,第74-81页。
[12]例如,到1998年末,日本拥有美国政府债券的21.5%,共2926亿美元,成为拥有美国政府债券最多的国家,但是由于“广场协议”后日元升值致使日本拥有的美国资产价值大幅缩水。[日]安藤润、塚原康博、得田雅章、永富隆司、松本保美、鑓田亨:《平成不況》,文真堂2010年版,第32-52页。
[13][日]浅野一弘:《日美首脑会谈と“现代政治”》,同文馆2000年版,第159-164页。
[14][日]青木健、马田启一:《日美经济关系论——米国の通商战略と日本》,劲草书房2006年版,第168-190页。
[15]贺平:《日美贸易摩擦中的美国“对日修正主义”研究》,载《世界经济研究》2008年第1期,第72-78页。
[16]在1991年对美贸易出口国顺序中日本仍然占据第一位,之后就逐步被加拿大、墨西哥和我国超越,到2004年时位列第四位。从1999年开始,我国超越日本成为对美贸易顺差最大的国家,2009年日本对美国贸易顺差只有448亿美元,而我国对美贸易顺差达到2268亿美元。[日]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贸易投资白皮书》2010年版,第115页。
[17][日]松下满雄、远藤美光、福岛政裕:《日米経済対決の構図——通商事件史と関係修復への政治法学》、东洋堂企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54-61页。
[18]同上,第62-66页。
[19][日]大矢根聪著,《日美韩半导体摩擦——通商交涉の政治经济学》,有信堂2002年版。
[20][日]松下满雄、远藤美光、福岛政裕:《日米経済対決の構図——通商事件史と関係修復への政治法学》、东洋堂企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87-91页。
[21]同上,第92-93页。
[22]Se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Japan–Measures Affecting Consumer Photographic Fileand Paper,Report of the Panel,WT/DS44/R,31March1998.
[23]1995年爆发的日美汽车及零配件争端中,美国要求日本政府对汽车零配件产品的进口采取措施,扩大美国产汽车零配件的市场份额,并提出让美国在日本的汽车销售点达到1000家的具体数量目标。1995年5月,日美谈判破裂。美国威胁要启动“301条款”,对日本产高级汽车征收100%的附加关税。这一次日本不仅对美国的双边谈判要求不予应对,而且决定向WTO起诉美国的单边主义制裁行为。在美国发动制裁期限即将来临的前一日,日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美国撤回了制裁性的高关税,日本也撤销向WTO的申诉。
[24][日]小林秀明:《WTOと日米フィルム紛争》,本の風景社2002年版,第45-54页。
[25]Keisuke Iide,Legalization and Japan:The Politics of WTO Dispute Settlement,Cameron May Ltd.,2006,p51.
[26]我国有学者对于双边政府谈判中日美双方的施压和效果进行了非常到位的研究。可参见贺平、周英华:《日美贸易磨擦中三大谈判机制的对比研究》,载《东北亚论坛》第19卷第5期,2010年9月,第74-81页。
[27][日]松下满雄、远藤美光、福岛政裕:《日米経済対決の構図——通商事件史と関係修復への政治法学》、东洋堂企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53、93页。
[28][日]川岛富士雄:《我が国のWTO紛争解決手続の活用実績と今後の課題》,载《法律时报》第77卷6号,2005年,第46-53页。
[29]日方认为自己获胜的案件有:日本、欧盟诉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DS136,DS162);日本诉美国热轧钢案(DS184)、日本等诉美国钢产品保障措施案(DS248、DS249、DS251、DS252、DS253、DS254、DS258、DS259)、日本诉美国归零法案(DS322)、日本等诉美国抵消法(伯德修正案)(DS217)、日本诉美国不锈钢日落复审案(DS244)。日方认为日本败诉的案件有日本酒税案(DS8、DS10、DS11)、农产品检疫措施案(DS76)以及及苹果检疫措施案(DS245)。参见前注[日]川岛富士雄文以及世贸组织法律事务部编:《WTO争端解决案件概要》(1995-2007),朱榄叶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0]根据商务部统计,2009年我国商品出口遭受了116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达127亿美元。其中,反倾销案件76起,反补贴案件13起,保障措施案件20起,特保案件7起。同时,贸易救济措施,技术贸易壁垒、进口限制等各类贸易壁垒措施对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产生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在众多针对我国的贸易措施中,不仅包括了美欧等发达国家,还包括了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印度,是金融危机以来对我国发动贸易调查最多的WTO成员国。商务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0》,2010年4月15日,http://gpj.mofcom.gov.cn/aarticle/d/cw/201004/20100406869158.html?1143971335=2320678451.
[31]众所周知,自2005年中美铜版纸案件开始,美国放弃坚持多年的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原则,首次启动了对华铜版纸反补贴调查。2008年,美国对我国汽车轮胎进口发动了对中特殊保障措施,至此,美国已经全面开启了综合运用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措施对我国进口产品进行限制的先例。
[32]事实上,2008年11月6日,中国维生素C企业在美国遭受反托拉斯诉讼,我国商务部向美国法院递交了意见书,将达成出口卡特尔解释为政府主导下进行的行为,希望获得美国反托拉斯法对于“政府行为免责”(stateaction doctrine),表明我国出口企业已经面临来自美国反托拉斯机关的诉讼。孙速:《维生素C反垄断案烽烟再起》,载《财经》2008年11月21日。
(作者:戴龙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