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不久将生效,引入旨在缩短审查周期的新规定,新的细则将迫使申请人摒弃过去在加拿大申请专利时的一些做法。

替代“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的“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协议”经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三国领导人签字于2020年7月1日生效。其中有一条要求加拿大对专利授予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延迟”予以保护期延长(PTA)。所谓的不合理延迟是指:专利申请提交后五年内或实质审查请求提交后三年内未授予专利的情况,以较晚者为准。加拿大需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实施PTA制度,而且PTA的相关规定将追溯适用于2020年12月1日当天或之后提交的所有专利申请。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加拿大政府提出实施细则的修正案,以简化专利审查程序,避免不合理或不必要的拖延。

细则中需申请人关注的三个重要修改是:权利要求超限费;限制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数量;取消撤回授权通知书以便做主动修改的程序。

细则修改之前,在加拿大的专利申请可以包含任意数量的权利要求,而无需缴纳额外的费用。修改之后,超过20项的权利要求每项须支付100加元。超限费将在申请阶段的两个时间点计算:提出实质审查时;授权通知书发出时。在第二个时间点,申请人将获得之前支付的超限费的冲抵,如果多付的话。应注意的是,第二个时间点超限费计算是以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数量最多时为基础计算的,而无论授权时权利要求数量是否减少。例如,提实审时有28项权利要求,需支付超限费800加元。一通答复时提交了35项权利要求,授权时共25项权利要求,那么授权时,申请人还须再支付700加元的超限费。

细则修改前,加拿大专利申请授权前或驳回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数量不受限制。而修改之后,审查员最多只会发出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为避免申请被放弃的唯一办法是提出继续审查请求,这也是细则修改后引入的一项新规定。提出继续审查请求还需支付相当于实审请求的费用,之后申请人仅有两次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机会,如果不能获得授权,那么还需再次提出继续审查请求以防止申请被放弃。

细则修改前,申请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可在支付费用的条件下要求撤回授权通知,对申请提出主动修改并要求继续审查。而修改之后将取消主动修改的机会。如果申请人希望主动修改,则只能提出继续审查请求。

为应对即将生效的细则修改,建议申请人考虑以下申请策略:10月3日之前对未决申请提出实审请求,以节省超限费和RCE的费用;10月3日之前办理PCT国际申请进入加拿大国家阶段并提出实审请求,特别是那些包含大量权利要求的PCT申请、包含多个发明的申请、或国际检索报告中包含有可能导致复杂审查程序的对比文件的申请;对于将不得不在新细则下审理的申请,建议推迟在加拿大的实审请求,以便申请人首先获得其他平行申请的审查意见,从而在加拿大开始审查之前尽量克服可能的驳回意见,目的是尽量减少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数量,当然这一策略将导致加拿大专利授权的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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