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近年来逐渐成为我国外贸出口三大新增长极之一。早期主要多发于智能手机等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已频繁出现在汽车市场,需要新能源车企充分重视。在日前举办的新能源产业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皆表示,新能源汽车融合传统汽车、新能源、信息通信、人工智能等多个领域技术,不可避免引发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只有不断深入探索和推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工作,围绕新能源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关键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才能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融合发展与创新。

在长安汽车董事长朱华荣看来,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汽车产业的技术之战已不仅仅局限在传统机械领域,智能化、网联化的技术革新,逐步带来了汽车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异业竞争。特别是标准必要专利在汽车行业的许可模式呈现新型化、复杂化等特点,与汽车行业惯例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冲突解决机制。

具体而言,可以建立对标准必要专利运营平台的备案机制并予以监控,对于拥有标准必要专利超出一定比例的专利池,应当进行反垄断备案。同时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限制、禁止利用标准必要专利获得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从裁判的角度来说,建议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指导案例出台,作为各地方法院以及海外诉讼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计算方式、计算基准以及对于“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定义等判决的参考依据,并完善关于禁令的司法规定,避免许可谈判过程中的专利劫持。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王先林表示,汽车产业产业链长、附加值高,涉及利益方众多,加之汽车作为大宗耐用品在售出后对客户产生显著的锁定效应,导致汽车业纵向垄断行为增加。在中国汽车市场,纵向垄断协议可能通过经销商协议达成,也可能通过商务政策、通函、资讯、通知等形式达成。通常情形下,单个经营者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会限制品牌内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特别是当相关市场上多数甚至全部经营者均采用相似纵向垄断协议,各类纵向限制形成网络,全面覆盖相关市场,品牌间竞争将被明显削弱。

王先林建议汽车企业分阶段做好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工作。计划阶段,不同职能层级应履行相应的合规义务,合规管理部门应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来开展工作,并有资源和制度保障。运行阶段,建立健全定期合规风险评估制度,风险的评估应结合所处的竞争环境以及行业特征,针对性识别和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合规风险。同时,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评价阶段,建立内部审核环节,过程应客观公正。评估机构应具有独立性专业性,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风险类型,形成量化评估结果,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规建议。改进阶段,当发现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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