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出口管制”已成为中国企业无法回避的一个热门话题。中国《出口管制法》[1]于2020年10月17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下面我们将对中国《出口管制法》进行简单介绍,并就国内外企业关注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解读,为企业后续出口管制的管理方向提供几点建议:

出口管制是指对特定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以对该物项的使用主体或者用途进行控制。

《出口管制法》包括五章49条,从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2]。

问题1:哪些主体会受到《出口管制法》的影响?

根据《出口管制法》相关规定,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主体为出口经营者。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为出口经营者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同样受到管辖。

问题2:哪些物项会受到《出口管制法》的管控?

管制物项包括两用物项、军品、核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目前出口管制清单并未随《出口管制法》一并发布,企业可持续关注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除管制清单外,《出口管制法》还规定了临时管制、禁止以及“全面管制”的情形。

临时管制: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物项实施为期不超过两年(可延长)的临时管制;

禁止: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际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全面管制:出口管制清单和临时管制之外的物项,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物项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这三类风险之一的,应当经过许可才能出口该物项。

提请出口企业关注相关管制清单的出台及内容,及时审查确认相关物项是否受到《出口管制法》的管控。

问题3:如何审查交易对象是否受管控?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将被列入管控名单:

►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

►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对于被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禁止或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对于正在进行中的“有关管制物项”出口可以责令中止出口。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经采取措施,不再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管控名单。

除“管控名单”外,2020年9月19日,商务部发布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3]。相比起管控名单通过对物项管控进而对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实施管控,不可靠实体清单是对实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直接管控。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将面临措施包括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限制或者禁止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等。

通过上述“管控名单”及《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企业可审查交易对象是否存在受到《出口管制法》及不可靠清单(尚未正式发布)的管控而无法从事出口活动。

问题4:是否存在“视同出口”和“再出口”?

《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也属于出口管制的范围。该规定与美国出口管制条例中的“视同出口”概念较为类似,即中国主体在中国境内向外国实体提供管制物项也属于受《出口管制法》规制的“出口”。按照《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管制物项的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需依照出口管制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是否意味着,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继续运往境外的管制物项会同样受到管制?这有待于实施细则的明确。

此外,《出口管制法》中对“再出口”的定义并无明确规定,需关注后续配套实施细则对“再出口”的界定。

问题5:如果出口的是管制物项,是否需要许可证?

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对于管制清单物项、临时管制物项以及符合“全面管制”规定情形的物项,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前需要获得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许可才能出口。

此外,2020年8月28日,商务部、科技部对《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4]进行了修订,将包括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无人机技术等多项新兴技术纳入限制类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5]规定,限制类技术出口需要申请许可证,禁止类技术不得出口。企业需在遵从《出口管制法》合规的同时,对照上述修订的技术目录,进一步完善出口合规体系。

问题6: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是否会进行合规检查?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对管制物项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将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同时,《出口管制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建议企业可关注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后续发布的指南及细则,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制度,以促进企业合规出口并及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问题7:如违反《出口管制法》相关规定,将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

《出口管制法》规定了九种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并针对九种违法行为分别制定了七大类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销许可、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等。其中,罚款适用于全部九种违法行为,且处罚金额较高,最高可以达到违法经营额的20倍。

需要注意的是,除行政处罚外,违反《出口管制法》的出口经营者还可能面临出口经营受限、刑事处罚等不利后果。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在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上述大力度罚则的情况下,企业需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管控制度,避免违反《出口管制法》相关规定,给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

问题8:是否有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相类似的“域外效力”?

相较于此前公布的出口管制法二次审议稿,《出口管制法》恢复了“采取对等措施”,即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该规定被重新放入《出口管制法》中,在目前瞬息万变的国际贸易环境下,企业需高度关注相关对等措施的实施可能,做好应急防范预案。

(一)审查贸易全流程,识别交易风险

从上述重点可以看出,《出口管制法》具有管制物项涵盖范围广、违规处罚力度大的特点。相关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审查贸易活动的全流程,从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直至售后等环节,评估和识别可能违反《出口管制法》相关规定的风险。重点对采购/销售物项、贸易合作伙伴、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审查,建立适当的内部审查和评估机制。

(二)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建立合规团队

《出口管制法》并非仅仅是负责进出口活动部门需要了解的法律,更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人员都对出口管制合规有不同程度的了解,以识别企业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出口管制违规事项。因此,我们建议企业根据不同部门职能的需求,设定专门的内部合规人员或在现有岗位增设出口管制职能,建立出口管制专属合规团队,密切关注未来即将出台的各项出口管制法实施细则,为企业及时更新《出口管制法》的相关知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控合规体系

合规经营是实现企业稳定、长远发展的前提,相关企业在进行贸易全流程审查和加强出口管制合规培训的基础上,应尽快着手建立有效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一般而言,出口管制内控合规体系包含以下几个要素:管理层对出口管制合规的承诺、内部风险评估识别机制、出口管制全流程贸易审查、定制化的内部培训制度、定期的内部合规流程审计、相关文档留存安排及内部合规手册的制定等。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出口管制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一套有效的、符合自身需求的出口管制内控合规体系,规范相关经营管理行为。

随着中国《出口管制法》的正式颁布,相关企业应更加重视出口管制相关风险,积极寻求风险消减方案和措施。我们将持续跟踪最新的中国《出口管制法》后续配套措施及细则的发布动态,为企业进行法规解读及提供必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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