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5日,美国通报了1项汽车限速装置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号为G/TBT/N/USA/1188/Add.3。该措施规定了商用机动车额定总重或车辆总重为11794kg或以上(26001磅或以上),应配备有能够调节最大速度的电子发动机控制单元(ECU),需要将商用机动车限制在该规则规定的速度,并维持该ECU设置车辆的使用寿命。

具体信息如下:

通报成员

美国

通报号

G/TBT/N/USA/1188/Add.3

涉及领域

汽车限速装置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评议截止日期

2022年6月3日

通报文件链接

通报单    文件1    文件2

评议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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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措施如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造成技术壁垒,请参照上表中给出的“评议格式模板”,将评议意见电子版发送至邮 TBT@ samr.gov.cn



主办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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