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3日,日本通报了《工业安全与健康法》修订案。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工业安全与健康法》(1972年第57号法案)第57-2条第(1)款,通过交付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等方式,为危险声明信息的通知制定惩罚性条款;——根据《工业安全与健康法》第57-2条第(2)款第(i)项的通知,当发生必要的变更时,转让者和提供者有义务通知此类变更,这些变更应成为新的强制性规定;——若《工业安全与健康法》第57-2条第(1)款第(ii)项规定的“成分”是机密商业信息,则只有当化学物质毒性相对较低时,才有可能使用省略或替换部分成分名称的替代名称等进行通知。此外,设定替代名称的人有义务记录和保存有关此类物质成分的通知和通知的替代名称等信息,应要求向制造商提供成分信息,并按照劳工标准检验机构的要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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