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任何公共区域都必须戴口罩。
2.在销售时,必须将符合要求的口罩与不符合要求的口罩分开,并且分销商必须告知口罩何时符合卫生当局的建议。
3.口罩必须符合所列要求,并且属于以下类别之一:
(1)符合EN 14683 + AC:2019(或同等标准)的口罩定义为医疗器械;
(2)进口的具有外科手术形状的口罩,不包括织物口罩,其性能至少与第4个要点提到的口罩相同;
(3)FFP2或FFP3(EN 149或同等标准)口罩,无呼气阀;
(4)非卫生口罩(UNS)符合:
——颗粒过滤效率> 90%(3微米);
——透气性允许戴口罩4小时;
——透气度> 96L/m²/s(压差100Pa);
——面罩贴合于面部,无矢状接缝;
——如果可重复使用,需要能承受至少 5次清洗。
以上要求必须由经过批准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查。如果可重复使用的纺织口罩符合新要求,则仍然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