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缅甸通报了《婴幼儿配方食品营销管理条例》修订案。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婴幼儿配方食品营销管理条例》第2条(b)项应替换为:(b)幼儿是指6个月至3岁的儿童;
——《婴幼儿配方食品营销管理条例》第8条(a)项应替换为:(a)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
该修订案已于2024年7月10日生效。
说明:本文版权归“技贸措施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所有;如需转发,请与我们联系,010-82261042。
2024年10月28日,缅甸通报了《婴幼儿配方食品营销管理条例》修订案。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婴幼儿配方食品营销管理条例》第2条(b)项应替换为:(b)幼儿是指6个月至3岁的儿童;
——《婴幼儿配方食品营销管理条例》第8条(a)项应替换为:(a)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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