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8日,新加坡发布通报,修订了《活家禽、家禽和家禽产品进口的兽医条件法规》。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a.家禽和家禽产品的进口条件。允许使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陆生手册》所述标准并经出口国主管当局批准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不包括活疫苗/减毒活疫苗);
b.活家禽的进口条件。允许使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陆生手册》所述标准并经出口国主管当局批准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不包括活疫苗/减毒活疫苗)。须提供每批出口货物所使用疫苗的详细资料(例如疫苗的性质和接种日期)。如果使用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确保禽类在出口后14天内检测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呈阴性,使用《世界卫生组织陆生手册》中规定的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方法(例如病毒分离或实时逆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
c.日龄雏鸡和孵化蛋的进口条件。允许使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陆生手册》所述标准并经出口国主管当局批准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不包括活疫苗/减毒活疫苗)用于母禽和/或日龄雏鸡。须提供每批出口货物所使用疫苗的详细资料(例如疫苗的性质和接种日期)。
如果出口国没有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接种以控制疾病,则这些货物的现有进口条件继续适用,无变化。
该法规已于2024年8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