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依据“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第1107/2009号法规(EC)”撤销了其批准通过的对农药活性物质吡唑萘菌胺许可的规定。
欧盟第1272/2008号法规(EC)规定,不允许批准属于或必须属于1B类(R1B)生殖毒性的物质,除非证明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因接触而对人体造成伤害。2020年12月,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风险评估委员会得出结论,吡唑萘菌胺符合归类为R1B的标准。由于预计作物中会有残留物,且未证明可忽略,故认为吡唑萘菌胺不再满足第1107/2009号法规(EC)中概述的认证要求,应予以撤销。根据该规定,欧盟成员国最迟在其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撤回含有吡唑萘菌胺的现有植物保护产品。